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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除⑴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额;⑵经济纠纷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⑶调整后投资总额小于合同或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最低规模;⑷合作企业外方已先行回收完毕投资等情况外,企业均可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
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验资报告;⑷审计报告;⑸债权人名单;⑹批准证书原件;⑺营业执照复印件;⑻公告证明;⑼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⑽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四、审批程序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初审批复;⑷企业公告;⑸终审签发。
五、审批时限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六、办理部门
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一、审批依据
《公司法》外经贸部等部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二、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并(分立)协议;⑷合并(分立)前各公司合同、章程;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⑹验资报告;⑺审计报告;⑻债权人名单;⑼新合同、章程;⑽.新董事会成员名单;⑾公告证明及公告后的报告;⑿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程序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初审批复;⑷企业公告;⑸终审签发。
五、审批时限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六、办理部门
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

一、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⑴申请书;⑵可研报告;⑶章程及附件;⑷技术转让(引进)合同;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⑹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 证明);⑺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⑻投资者资信证明;⑼董事会成员名单;⑽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⑾环保证明;⑿授权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⑴申请书;⑵合同、章程及附件;⑶技术转让(引进)合同;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⑸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 明);⑹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⑺投资者资信证明;⑻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⑼环保证明;⑽授权书;⑾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 门批复;⑿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变更项目:增资: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⑷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⑸验资报告;⑹审计报告;⑺税务部门或外汇管理局出 具的有关证明;⑻中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⑼批准证书原件;⑽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变更: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新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⑷批准证书原件;⑸营业执照复印件;⑹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 转让或变更协议;⑺受让方营业执照;⑻受让方资信证明;⑼验资报告;⑽审计报告;⑾受让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简历、身份证明;⑿继承等情况的股权变更 需查验的文件。变更、增加经营范围: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验资报告;⑷审计报告;⑸批准证书原件;⑹营业执照复印件;⑺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 章程;⑻许可证、配额需有商务部批复。变更企业名称: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⑸批准证书 原件;⑹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期限: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⑷验资报告;⑸审计报告;⑹批准证书原件; ⑺营业执照复印件;⑻租赁协议。变更法定注册地址: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⑷本年度审计报告;⑸批准证书原件;⑹营 业执照复印。
设立分支机构: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同、章程及附件;⑷批准证书复印件;⑸验资报告;⑹审计报告;⑺法定地址租(购)房协议书;⑻营业执照复印件;⑼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委托书及简历。
四、审批程序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审核签发。
五、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部门
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清算

一、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二、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同终止协议;⑷审计报告;⑸验资报告;⑹批准证书原件;⑺营业执照复印件;⑻公告证明;⑼清算结束报告。
四、审批程序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初审批复;⑷企业公告并组织清算;⑸终审签发。
五、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六、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1、网上登记。登陆中国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在线办事系统”,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填写备案登记表;

2、纸质材料提交:经网络登记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到宁波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进行材料初审;

3、经江北区外经贸局初审盖章后,携上述材料在宁波市外经贸委(阳光大厅5楼外经贸委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二、提交材料

1、经网上提交的《登记表》(签字盖章。正面、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登记备案工作日

1、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登记 

(一)《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变更程序及资料同登记备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联系人:吴娜 任丽萍 电话:87668480 87353994

企业申办海外企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设立海外贸易性企业
(1)进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2)生产性企业,年自营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3)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申请到发展中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上述条件可予放宽。
2、设立海外非贸易性企业
(1)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资金和经营规模,净资产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应与投资单位所从事的行业相关联,能发挥其自身优势;
(3)在境外举办从事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的投资单位必须是由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或自行派出100名以上劳务人员,或对外工程承包额已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
(4)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二、程序

1、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经办人员初审企业上报材料;
2、科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签发;
3、行文上报宁波市外经贸局境外处。
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
经办人:郎文琴 联系电话;87353994

 

申办境外机构必备材料目录

 

一、 关于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应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 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含用汇计划书)
3、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资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6、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的财务报告(随带原件)
7、 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8、 办事处的工作条例
9、 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二、 关于设立境外企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 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文本,可合并)
3、 境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英文)
4、 境外企业章程(中英文)
5、 合作方的合法开业证书和资信证明(选)
6、 外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
7、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境内投资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10、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的财务报告(随带原件)
11、 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12、 有关文件材料

三、 关于设立境外加工贸易性企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1、 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可合并,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报计委立项)
3、 境外合资企业、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本)
4、 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5、 境外企业章程
6、 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7、 外管部门外汇来源审查意见
8、 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境内投资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10、 董事会决议
11、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的财务报告(随带原件)
12、 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13、 宁波市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