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外贸
  科室职能
  •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级各类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和实施全区对外贸易、外经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各类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和实施全区外贸、外经年度考核工作政策措施。
  • 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区对外贸易工作。包括,指导、上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对外贸易洽谈会、展销会和交易会;协调管理全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加工贸易等业务;负责进出口贸易纠纷和摩擦的协调和应诉;负责全区外贸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和上报外贸统计报表及资料。
  • 管理、指导和规范外经合作工作。包括,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初审、上报企业外经经营资格;负责全区对外投资项目和机构的初审、上报与管理;负责境外机构和外经合作的信息综合、交流和统计工作。
  • 管理和指导全区外经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各类外经贸人才培训和外经贸人才招聘。
    • 联系人:郎文琴
    • 电话:0574-87353994          8766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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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外贸办事指南
外贸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1、网上登记。登陆中国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在线办事系统”,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填写备案登记表;

2、纸质材料提交:经网络登记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到宁波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进行材料初审;

3、经江北区外经贸局初审盖章后,携上述材料在宁波市外经贸委(阳光大厅5楼外经贸委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二、提交材料

1、经网上提交的《登记表》(签字盖章。正面、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登记备案工作日

1、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登记 

(一)《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变更程序及资料同登记备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联系人:吴娜 任丽萍 电话:87668480 87353994

外经办事指南

企业申办海外企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设立海外贸易性企业
(1)进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2)生产性企业,年自营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3)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申请到发展中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上述条件可予放宽。
2、设立海外非贸易性企业
(1)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资金和经营规模,净资产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应与投资单位所从事的行业相关联,能发挥其自身优势;
(3)在境外举办从事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的投资单位必须是由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或自行派出100名以上劳务人员,或对外工程承包额已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
(4)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二、程序

1、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经办人员初审企业上报材料;
2、科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签发;
3、行文上报宁波市外经贸局境外处。
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
经办人:郎文琴 联系电话;87353994

 

申办境外机构必备材料目录

 

一、 关于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应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 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含用汇计划书)
3、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资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6、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的财务报告(随带原件)
7、 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8、 办事处的工作条例
9、 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二、 关于设立境外企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
1、 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文本,可合并)
3、 境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英文)
4、 境外企业章程(中英文)
5、 合作方的合法开业证书和资信证明(选)
6、 外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
7、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境内投资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10、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的财务报告(随带原件)
11、 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12、 有关文件材料

三、 关于设立境外加工贸易性企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1、 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可合并,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报计委立项)
3、 境外合资企业、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本)
4、 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5、 境外企业章程
6、 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7、 外管部门外汇来源审查意见
8、 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境内投资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10、 董事会决议
11、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的财务报告(随带原件)
12、 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13、 宁波市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