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1、网上登记。登陆中国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在线办事系统”,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填写备案登记表;
2、纸质材料提交:经网络登记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到宁波江北区外经贸局外经贸科进行材料初审;
3、经江北区外经贸局初审盖章后,携上述材料在宁波市外经贸委(阳光大厅5楼外经贸委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二、提交材料
1、经网上提交的《登记表》(签字盖章。正面、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登记备案工作日
1、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登记
(一)《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变更程序及资料同登记备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联系人:吴娜 任丽萍 电话:87668480 87353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