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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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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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条件 |
| 除⑴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额;⑵经济纠纷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⑶调整后投资总额小于合同或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最低规模;⑷合作企业外方已先行回收完毕投资等情况外,企业均可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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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材料 |
| 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验资报告;⑷审计报告;⑸债权人名单;⑹批准证书原件;⑺营业执照复印件;⑻公告证明;⑼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⑽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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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程序 |
|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初审批复;⑷企业公告;⑸终审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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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时限 |
|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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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部门 |
| 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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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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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
| 《公司法》外经贸部等部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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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条件 |
|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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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材料 |
| 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并(分立)协议;⑷合并(分立)前各公司合同、章程;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⑹验资报告;⑺审计报告;⑻债权人名单;⑼新合同、章程;⑽.新董事会成员名单;⑾公告证明及公告后的报告;⑿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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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程序 |
|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初审批复;⑷企业公告;⑸终审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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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时限 |
|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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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部门 |
| 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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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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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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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条件 |
|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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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材料 |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⑴申请书;⑵可研报告;⑶章程及附件;⑷技术转让(引进)合同;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⑹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⑺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⑻投资者资信证明;⑼董事会成员名单;⑽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⑾环保证明;⑿授权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⑴申请书;⑵合同、章程及附件;⑶技术转让(引进)合同;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⑸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⑹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⑺投资者资信证明;⑻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⑼环保证明;⑽授权书;⑾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⑿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变更项目:增资: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⑷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⑸验资报告;⑹审计报告;⑺税务部门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⑻中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⑼批准证书原件;⑽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变更: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新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⑷批准证书原件;⑸营业执照复印件;⑹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⑺受让方营业执照;⑻受让方资信证明;⑼验资报告;⑽审计报告;⑾受让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简历、身份证明;⑿继承等情况的股权变更需查验的文件。变更、增加经营范围: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验资报告;⑷审计报告;⑸批准证书原件;⑹营业执照复印件;⑺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⑻许可证、配额需有商务部批复。变更企业名称: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⑸批准证书原件;⑹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期限: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⑷验资报告;⑸审计报告;⑹批准证书原件; ⑺营业执照复印件;⑻租赁协议。变更法定注册地址: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⑷本年度审计报告;⑸批准证书原件;⑹营业执照复印。
设立分支机构: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同、章程及附件;⑷批准证书复印件;⑸验资报告;⑹审计报告;⑺法定地址租(购)房协议书;⑻营业执照复印件;⑼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委托书及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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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程序 |
|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审核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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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时限 |
|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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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部门 |
| 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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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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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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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条件 |
|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北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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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材料 |
| ⑴申请书;⑵董事会决议;⑶合同终止协议;⑷审计报告;⑸验资报告;⑹批准证书原件;⑺营业执照复印件;⑻公告证明;⑼清算结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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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程序 |
| ⑴受理申请;⑵初审;⑶初审批复;⑷企业公告并组织清算;⑸终审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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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时限 |
| 审批时限: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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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部门 |
| 办理部门:外资科 联系电话:0574-87664390 |